2007年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二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建房包给无资质者 发生伤亡责任共担

  案情实录:无建房资质的陈某与王某订了一份建房承包合同,约定由陈某承包建造被告王某的3间半三层楼房。陈某便请来李某管理现场。一天下午,李某站在未固定的竹排上为房屋墙体浇水,因竹排滑动而坠地受伤,共花去医疗费6万余元。经鉴定,李某已构成4级伤残。于是,李某起诉要求陈、王二人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,共计29万余元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陈某赔偿李某损失11万余元(按总损失的60%计),王某赔偿3万余元(按总损失的20%计)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中,陈、王二人赔偿李某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。
  第一,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,对自身造成损害,定作人不承担责任。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陈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承揽关系。陈某无建房资质,因此王某对选任有过失,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  第二,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李某受陈某的雇佣,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,因此陈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  另外,李某在施工过程中缺乏安全意识,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,因此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。

  儿子学费已经增多 一方也要合理承担

  案情实录:中学生小钟将自己的母亲楼某推上了被告席,原因是楼某以家庭经济困难等为由,拒绝支付他高中期间的学杂费。
  此前,小钟的父母离婚了,离婚协议上约定,由母亲楼某每月负担小钟的抚养费100元,到小钟独立生活时止。去年7月,小钟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重点中学,每学期学杂费将近2000元,因此,楼某每月只承担100元抚养费已远远不够。为此,小钟和父亲曾多次与楼某协商,希望楼某承担部分学杂费并增加抚养费,但始终没有达成一致。
  于是,小钟提起诉讼,要求母亲楼某承担其高中3年期间的一半学杂费,并要求每月增加抚养费50元。
  审理结果:经法官调解,原、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凭小钟所在学校开具的正式发票,楼某支付小钟高中阶段学杂费的一半,小钟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。
  法官点评:我国《婚姻法》规定,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,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,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,有权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;夫妻离婚后,一方抚养的子女,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则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作了具体规定: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;因子女患病、上学,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,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,应予支持。
  本案中,法院经审理查明,楼某已与他人再婚,且有固定收入,具备一定的给付能力,因此法官努力促成以上调解协议。

  欠条没写还款期限 诉讼时效大有讲究

  案情实录:1997年2月,金某借给张某13920元,张某当时写了一份借条,但没有写明还款时间。在之后的将近10年里,金某多次催还,但张某一直拖着。于是,金某向法院起诉,要求张某归还借款。
  庭审中,张某提出,钱是10年前借的,已经过了诉讼时效,自己不需要再还了。
  审理结果:判决被告归还借款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,但涉及到现实生活中一个较普遍的现象,就是虽然借款人写了欠条,有的也注明了借款日期,但并没有写明归还日期。
  这类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呢?《民法通则》规定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。
  本案中,法院认为,未定还款期限的债务中,债权人只要一直未向债务人主张债权,权利便未受到侵害,诉讼时效也没有起算。我国《合同法》规定:债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,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,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这表明,即便债权人已向债务人作出催告,但在其规定的催告期届满以前,诉讼时效仍然未起算。
  也正是基于此,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时效未过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  本期点评: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杜志慧  王法明  开声祥  李乐音